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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
發表於 2013-12-19 20:24 |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第 18-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
第 18-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。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,未於行車前改善,仍繼續行車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。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、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。違反前三項之行為,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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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發
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12-20 19:07 | 顯示全部樓層
感謝yancho0813 及各位討論終於 明白行車紀錄器指的大客車、聯結車、砂石車那類車上在記錄時速、時間的圓形紙盤,又俗稱"大餅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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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凳
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12-20 19:12 | 顯示全部樓層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9 條   
二十四、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,應裝設
        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(
        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)。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
        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、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
        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
        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,亦同。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
        審驗合格之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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